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三亞中央商務區(以下簡稱“園區”)郵輪游艇游船(以下簡稱“三船”)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加快郵輪旅游試驗區和游艇產業改革發展創新試驗區建設,促進三船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三亞中央商務區關于支持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三商規字〔2022〕2 號)等有關要求,結合園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船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園區用于引導與支持園區三船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該專項資金額度預算為3000萬元/年。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海南省、三亞市及園區宏觀經濟形勢、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策略,有利于促進園區建設郵輪游艇旅游試驗區和產業改革發展創新試驗區。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2020年1月1日(含)以來商事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統計關系均在園區范圍內,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且開展實質性運營的企業,具體分為郵輪產業鏈企業、游艇產業鏈企業、游船產業鏈企業。
(一)郵輪產業鏈企業及相關組織:包括但不限于郵輪運營、船務、代理、設計、維修、供應、船級社、旅行社、金融服務、船員服務、專業機構、協會組織等。
(二)游艇產業鏈企業及相關組織:包括但不限于游艇經紀、俱樂部、游艇租賃、游艇設計、游艇模型制作、船級社、專業機構、協會組織、游艇零部件配套貿易及加工企業等。
(三)游船產業鏈企業:包括但不限于高速客船、旅游客船、客滾船及相關企業等。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運營獎補
支持三船企業高質量運營,每年根據營收情況,給予一定比例的獎補。
(一)年度營業收入在2000萬以上(含)至2億元的部分,按照營收的0.8%給予獎補,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申領金額不超過160萬元;
(二)年度營收在2億元(含)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營收的1.15%給予獎補,含第(一)條160萬部分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申領金額不超過920萬元;
(三)年度營收在10億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營收的1.5%給予獎補,含第(一)條160萬部分及第(二)條920萬部分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申領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
第六條 運營空間補貼
對于三船企業及相關組織在園區游艇產業集聚區租賃辦公空間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每年可給予實付租金最高40%的辦公空間補貼;對于在園區游艇產業集聚區租賃辦公空間面積超過50平方米,并租賃展示空間的企業,每年可給予租金最高50%的辦公空間補貼。
第七條 科創支持
(一)鼓勵知識產權創造,園區對企業申報并獲領《三亞市知識產權資助金管理辦法》中第六條的資助獎勵,可申請100%的配套疊加獎勵。
(二)鼓勵企業持續加大研發投入,對設立研發機構的企業,按年度研發經費增量20%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對高新技術企業,按年度研發經費增量30%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第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獎勵
對三船企業及相關組織購買船舶、大型設備并納入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年度投資在500萬元(含)以上至5億元的部分,按納統固定資產投資額的0.1%進行獎補;年度投資超過5億元(含5億元)的部分,按納統固定資產投資額的0.2%進行獎補;單個項目或設備的獎補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九條 郵輪船供補貼
鼓勵郵輪公司在三亞進行船舶物資采購。一個自然年度內,對單艘郵輪每次靠泊并在園區本地船供企業采購補充食物、酒店用品等所需船供費用超過120萬元的,給予船供公司前述采購費用5%的補貼,郵輪采購所獲得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條 新能源游艇銷售獎勵
對年度新能源游艇(新艇)累計銷售額超過500萬(含)的企業,按照企業實際銷售額的3%給予獎勵,每艘游艇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獎補按年度申領。
第十二條 對未在本辦法適用范圍內但對園區三船產業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企業,可按“一事一議”原則簽訂對賭協議給予企業扶持。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類型獎勵補貼符合三亞市以及園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均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支持,特殊說明除外。企業當年實際申請獎補總額超出園區年度資金預算的,原則上按等比例予以兌現,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周期作優先安排。
第十四條 對采用違法違規手段騙取獎勵資金和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經核實后,對涉事企業,取消其資格,終止享受優惠政策,責令退回獎勵,并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記錄其失信行為,推送至海南自貿港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公開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相關工作人員在審核、發放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本辦法提到的獎勵金額均以人民幣計算。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申報程序及申報資料清單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本辦法有效期內所發生的業務指的是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所發生的業務,可按照本辦法申請相關獎勵。具體條款由園區負責解釋。本辦法實施前,已按相關程序確定支持(包括有連續年限、符合條件但未兌現完畢,已印發實施仍在有效期內的政策條款)的項目,原則上按原政策兌現,除此之外新申請的獎補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規章或重大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來源:三亞中央商務區